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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2〕12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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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困难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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