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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0-02-12
生效日期: 2010-02-12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状态:
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就学习宣传《解释(二)》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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