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就学习宣传关于惩治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就学习宣传关于惩治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就学习宣传《解释(二)》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
    责任编辑:qiqi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