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4
生效日期: 2011-01-2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引导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结合贯彻落实《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组织编制了《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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