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06
生效日期: 2011-04-0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本文自2011年04月06日起修订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本文自2012月08月17日起修订
3,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自2012年8月17日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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