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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通知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公治〔2011〕192号

    两部门通知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公治〔201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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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年12月23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以下简称《通则》),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通则》,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强化民
    责任编辑:q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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