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12
生效日期: 2022-08-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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