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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55号

    天津市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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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医保局、老干部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残联、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强化参保意识,推进应保尽保,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参保对象(一)部分优抚对象。指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本市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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