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11
生效日期: 2022-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医保局、老干部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残联、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强化参保意识,推进应保尽保,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参保对象(一)部分优抚对象。指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本市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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