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22
生效日期: 2022-08-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及省级统筹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10月31日。即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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