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11
生效日期: 2022-08-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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