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29
生效日期: 2022-08-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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