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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1]第141号) 工原[2011]第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1]第141号)

    工原[2011]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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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956个产品(其中颁证产品306个,换证产品650个)名单予以公告。有关要求如下:一、本次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规定如下:原药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责任编辑:tax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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