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9-08
生效日期: 2022-09-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增进民生保障福祉,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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