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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