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23
生效日期: 2022-07-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7至9月,对全省范围内符合缓缴规定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7月已完成申报缴费的市,缓缴期限可顺延至10月份。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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