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了促进本市房产物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税收政策,现就本市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维修费、代理经租费等收入,应按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房屋租赁户收取的租赁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本市物业管理单位的下列收入,在1999年~2000年底前给予缓征营业税的照顾: 1.从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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