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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11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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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本市房产物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税收政策,现就本市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维修费、代理经租费等收入,应按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房屋租赁户收取的租赁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本市物业管理单位的下列收入,在1999年~2000年底前给予缓征营业税的照顾:  1.从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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