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30
生效日期: 2022-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