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1-30
生效日期: 1997-01-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工作上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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