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3-06
生效日期: 2014-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个人所得税规定,为加强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核定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核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