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3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京财税〔2020〕2645号),本文第二款中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率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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