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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5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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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因故作出让步而减少的债权需作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的,必须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1-07-26
    责任编辑:ld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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