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1-01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按照《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规程》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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