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3-23
生效日期: 1999-03-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 规定,对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仍应以债务人为纳税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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