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9〕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9〕6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 规定,对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仍应以债务人为纳税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
    责任编辑:tax927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