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部分废止,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三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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