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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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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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