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现对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无照户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无照户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由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时,按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修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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