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实施)修订
2、失效/废止,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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