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宣传部,各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 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9〕84号)的规定,为支持我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经研究,中共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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