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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04-25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4月25日
发文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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