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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1〕37号
发文日期: 2011-04-22
生效日期: 2011-04-22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4月22日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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