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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6家企业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6家企业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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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寿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出单的管理模式和集中打印发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平推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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