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4-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2010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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