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9
生效日期: 2011-04-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宜,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执行。 二、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二)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并建立相关管理台帐,将有关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等留存备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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