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4-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购置的不动产是指购入已经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初始产权证明)的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