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4-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各区、县(地区)局应建立好税务登记证件领、发、存等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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