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址:www.bjsat.gov.cn)。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