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本文自2021年10月8日起废止。
为便于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您”)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纳税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您应办理的事项及相关责任告知如下: 一、项目登记 您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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