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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