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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