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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