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8-03
生效日期: 2021-08-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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