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01
生效日期: 2021-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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