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27
生效日期: 2022-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其他涉税(费)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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