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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5〕82号 

    河南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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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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