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6-12
生效日期: 2020-06-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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