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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川财规〔2022〕7号 

    四川省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川财规〔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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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征收小型水库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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