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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社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税务局 市场监管委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10号 

    天津市人社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税务局 市场监管委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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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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