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2-24
生效日期: 2020-02-2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本文中《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废止,自2021年9月27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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