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8
生效日期: 2010-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现就我市执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登记确认 (一)本市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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