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1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查处)。 一、认真贯彻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局组织查处或者责成直属稽查局查处;市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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