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1
生效日期: 2012-03-2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本文第一条第2款失效;第二条中“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内容失效;第三条第1、2、3、4、5款废止
为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现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要办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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